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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4、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收入分配,可与单位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目标责任挂钩,实行效益工资、奖励工资、协议工资等分配方式。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的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均收入水平的3倍;对无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的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均收入水平的5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目标责任的考核,规范法定代表人的收入分配程序,具体分配办法由主管部门确定。
  三、实行工资专户管理
  1、纳入改革范围的事业单位就近、自主选择工资代发银行,开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专户。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可单独建立工资专户,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集中建立工资专户。工资专户开户手续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号)的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将事业单位工资专户开户汇总表报省财政厅备案。
  2、工资专户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其结余额经批准可用于职工个人工资部分等。
  3、工资专户资金仅限于银行发放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
  4、纳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其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工资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和用款进度,将应发工资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转入单位工资专户;其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工资经费,纳入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试点的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未纳入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试点的单位,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转入单位工资专户。单位组织的、财政专户以外其他收入安排的工资经费,由各事业单位直接转入工资专户。
  5、各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通过工资专户,由代理银行根据各单位自主确定的分配方案,将在职人员的实发工资转入个人工资卡。退休人员退休费属财政负担的,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给单位,各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退休人员退休费。
  6、事业单位应规范工资专户管理,按照资金来源渠道进行明细核算,每年年终向财政部门报送工资专户收支情况。
  四、实行经费包干
  1、省财政厅按照2004年度财政负担水平(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专项业务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剔除一次性和阶段性专款,并结合单位编制情况,核定财政对单位的经费总额,实行经费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加经费,减人不减少经费。今后中央出台调整工资政策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省财政厅结合单位性质和编制情况,按增资标准增加经费。
  2、实行经费包干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编报部门预算。包干经费数额由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时通知单位。
  五、相关配套政策
  1、纳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实行聘用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部门所属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所需人员,原则上从本部门其他同类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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