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因《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1日)公布而自行废止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通知
(2005年3月9日 深发改[2005]202号)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目标和任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积极引导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深圳三次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结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3-2004年)》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
一、本目录是基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划以及深圳市实际而编制的导向性、指导性文件。《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编制原则是:以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为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落实投资体制改革,推动产业项目开放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循环经济,转变增长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
二、《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政策重点是:在巩固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同时,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软件、精细化工等产业和项目;在加快发展物流业、金融业的同时,鼓励发展文化产业、旅游业、会展业等现代服务业;在政府加大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
三、本目录中列入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本增加投资,加快发展,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服务。列入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投资调控和引导,有关投资者宜加强政策分析、市场研究、技术改造和环保评价等相关论证。除本目录已列明者外,凡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均属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之列,明令一定期限内淘汰、关闭、停产的产业和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检查、督促其按相应规定执行。
四、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范围之内的,依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部门进行核准;《目录》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4号)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未列明的产业和项目,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属允许发展的产业和项目。鼓励除禁止发展之外的产业和项目按照产业集群的原则和准入条件进入依法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
七、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八、本目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A 鼓励发展类/高新技术产业
A1 电子信息
A101 线宽0.25微米及以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A102 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