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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大型群体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对大型群体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4月8日 深办[2005]14号)


  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对大型群体性活动的管理工作,要求举办单位周密细致做好活动前期准备,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确保活动的规范、有序、安全。但是,近期个别举办单位由于对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不充分,没有周密及时做好各方面准备,导致大型群体性活动引发突发事件,给社会秩序和市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型群体性活动的管理,避免或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有关部门要认真把关,对不具备举办活动条件的单位不允许举办。
  二、各有关单位在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特别对活动时间和地点,要做出合理的选择,尽量避免多个大型群体性活动同时或者连续举办;尽可能选择避开靠近交通主干线和人群密集的地点举办活动。对因工作疏忽,酿成重大突发事件的,视情节严重追究责任。
  三、加强信息沟通。有关单位在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时,要将活动情况向公安、城管、交警及活动地点所在区政府通报,以便取得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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