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或故意不让合格投标人中标,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十一)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参加制作招标文件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应该主动提出回避,本人隐瞒情况不提出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制作招标文件的人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制作、审定标底显失公平的;
(四)评标成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评标意见显失公平的;
(五)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或者泄露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八)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反规定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