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25日 深发[2005]6号)
现将《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三十四条确定。
第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或者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或者延误时间导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成为应急工程,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信息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的;
(六)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七)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或者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