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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财购[2005]7号)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书面监督意见制度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出具《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监督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逾期不改的后果。
  二、实施采购过程录音录像监控
  1、对于所有代理采购的项目,从2005年5月1日起对采购项目评审过程实施全程实时数字录像闭路监控,对专家抽选过程实施录音或录像监控。各采购代理机构应抓紧购置并安装调试相关监控设备,确保在上述期限以前监控设备可正常投入使用。
  2、各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录像或录音监控技术、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音像录制、信息保管保密工作,不得擅自编辑、修改、删除录音录像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录音录像资料,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录音录像资料。有关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3、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的,市财政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视情暂停或取消采购代理资质,并对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网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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