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最有效措施。努力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是当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要根据资源状况,从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出发,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划建和续建力度。要加强对已建的环厦门岛、漳江口、晋江深沪湾、九龙江口、泉州湾、平潭三十六脚湖、屏南鸳鸯溪、东山珊瑚、长乐海蚌、宁德官井洋等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提高保护水平,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申请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争取尽快把处于闽江口、福清湾、三都湾、兴化湾、福宁湾、沙埕港、漳浦菜屿列岛、诏安湾等处的重要湿地,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其中闽江口、福清湾、三都湾等地要努力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他暂不具备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湿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市、县(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对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对国家湿地保护重点工程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示范建设等项目予以优先安排。要科学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积极引导保护区周边社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湿地生态旅游、特色养殖等生态经济,促进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加强领导,建立湿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一)编制《福建省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编制《福建省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规划、沿海滩涂围垦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的衔接工作。
(二)建立湿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等部门组成的省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研究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抓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沿海和内陆湿地重要分布地的各级政府要成立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构,把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自然湿地的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组织协调的工作职能,认真抓好湿地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登记建档、规划实施和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及湿地管理人才培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合作的湿地保护项目,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