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监控措施,对有关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从源头上加强对特殊药品的日常管理。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4月-5月);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5月-2006年1月);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2月)。
(二)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统一为2005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四、责任分工
(一)食品安全综合大检查、食品安全宣传月、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农村食品“两网”建设工作,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中,对长春市等9个市州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豆制品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检测工作以及举办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培训班,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实施,10个县(市)的评价工作由所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农业投入品中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的专项检查,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安全的专项执法检查,由各级农业部门牵头,各级牧业、水利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三)清理无证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对儿童食品销售网点的清查,对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检查,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
(四)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
(五)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
(六)对生猪定点屠宰的专项检查,由各级商务部门负责。
(七)对应季食品的专项整治,由相应环节的负责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的职责组织进行。
(八)对药品、医疗器械的专项整治,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工作投入,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出重点问题,狠抓薄弱环节,下移监管重心,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二)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对以往媒体曝光率较高、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和问题要重点督查督办,严肃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重大案件,铲除违法犯罪网络,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