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2005]2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
为全面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提高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规定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及其管理活动,应当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设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四、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编制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篇章。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加强对建筑节能篇章的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的,不予审查通过。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职能未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区(县),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