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要求,确保质量
各地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切实加强管理。从事沼气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单位从事沼气利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沼气池建设必须由持有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具体指导,采取技术承包的形式,包工期、包质量、包产气。要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适用的沼气池型,力求建池成本低、产气率高。要加强从事沼气利用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保证沼气利用工程的施工质量。要强化技术监督管理,确保建池一口成功一口。
四、规范管理,立卷建档
各地要坚持标准,规范管理。兴建单池容积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利用工程、日处理污水50吨以上的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利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工程作业方案报所在地的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发现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改正。沼气利用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沼气利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沼气利用工程档案的复印件及时报所在地的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重点地区所建沼气池要进行逐户调查,登记造册,并做好有关图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加强技术的总结和推广。
五、综合利用,发挥效益
要围绕“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新型农户生活污水净化工程”。积极推广新型生活污水净化装置,把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建设与农村“改圈、改厕、改厨”结合起来,不断优化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要加强沼气、沼液、沼渣“三沼”的综合利用推广工作,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要围绕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沼气工程建设,加快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或发电技术的研究与推广,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六、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各区、县(市)要以《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沼气开发利用的资金投入,强化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各区、县(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把沼气开发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健全和完善农村能源机构,及时充实农村能源队伍力量,狠抓沼气开发利用工作的落实。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采取邀请专家授课、提供技术资料、开展技术咨询等不同形式送技术到农户,同时加强沼气安全操作及运行知识的培训,解决农村沼气用户操作使用技术不规范等具体问题。要加强对已建沼气池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现病、废沼气池,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确保农村沼气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