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5]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
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沼气的开发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
农业法、
节约能源法和
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有效措施,标志着我省沼气的开发利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贯彻实施《办法》,有利于加快沼气的开发利用,解决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有利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各区、县(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依法推进沼气开发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大宣传,强化教育
发展沼气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农民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做好《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全面贯彻、正确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县(市)要结合市组织开展的以“贯彻落实《办法》,力创农村能源事业辉煌”为主题的大讨论、学《办法》知识竞赛、拍摄杭州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实录宣传片、“农村能源干部送法进万家”等系列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将有关文件、资料发送到各乡镇(街道),让基层干部群众了解沼气。要抓典型,抓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通过宣传发动和典型示范,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开发利用沼气的重要意义,看到发展沼气的实际效果,从而激发干部群众的热情,为沼气的开发利用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