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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和同级政府在编制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和财政预算时,应根据所承担的投资风险补偿和股本回购责任,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到期的贷款本息,保证贷款的及时偿还。
  第三十条 偿还贷款本金的资金来源,原则上为贷款形成的股权转让收入;支付贷款利息的资金来源,原则上为贷款投资的风险补偿资金。当项目单位不能按时上缴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资金形成的股权无法按计划转让时,项目单位的同级政府应按照承诺,负责筹集资金支付风险补偿资金和回购股权,以支付贷款的利息和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按时向恒信资产公司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恒信资产公司负责向各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发出上缴风险补偿资金和股权回购资金通知书,并抄送相关的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
  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通知书将以上资金及时划到恒信资产公司偿债资金专户。还款资金通过恒信资产公司偿还给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如提前偿还投资资金,应报市领导小组审批,由恒信资产公司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执行。恒信资产公司提前收回的投资资金,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可直接用于新项目的投资。
  对新项目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如果不能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和恒信资产公司的通知,及时上缴风险补偿资金和股权回购资金,造成恒信资产公司拖欠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时,按照市政府和各有关区、县(市)政府的承诺,由市政府和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垫付。
  第三十四条 对未能及时筹集资金、履行垫付贷款债务责任的有关区、县(市)政府,由恒信资产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管理体系,将有关区、县(市)政府的财政资金划转给恒信资产公司;对市本级的项目单位,采取扣减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各种拨款等方式,收回到期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投资协议的项目单位和有关区、县(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贷款投资的资格;恒信资产公司将停止对项目的继续投资,并根据贷款投资协议,采取各种方式收回贷款投资资金,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收回项目单位的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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