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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05修正)

  第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注意广泛性。
  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项。
  (二)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项。
  (三)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或其他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作为派出机构,办理本辖区或本单位的选举事项。
  (四)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领导人和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育;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选举工作计划;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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