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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0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200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督促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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