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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会同省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制定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开采、土地使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会计、统计等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用工和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报送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规范对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调整资金结构,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结构,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四川的分支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做好信贷指导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调整和完善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运用多种金融工具,调整信贷结构,改善信贷管理,适当减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完善授权、授信和评级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服务领域,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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