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NO:SC102101)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6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本省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制定前的征询、听证制度,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地区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