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通过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报告分析结果。
4.2.3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照市预警机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深圳市各传媒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2.4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区政府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一般、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
5.1.2 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1.3 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 基本响应程序
5.2.1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本辖区街道办、公安、卫生及区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2.2 相应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对区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5.2.3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事发现场在特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特区外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治安救助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三)工程抢险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四)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五)信息报送组。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向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新闻宣传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七)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