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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3.1.5 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区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区一级领导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完善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专项预案;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2 组织体系框架
  3.2.1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表1)。
  3.2.2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负责人或事件主管单位负责人、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2个基本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治安救助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区政府、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
  (三)工程抢险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国土房产、交通、水务、供电、通讯、燃气、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四)医疗救护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卫生局牵头,市义工联以及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五)信息报送组。由市委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负责,市委办公厅信息督查处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六)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七)物资保障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贸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贸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行业协会以及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八)交通运输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交通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外办牵头,市台办、口岸办,深圳海关、边检总站、检验检疫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环境处理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卫生、安监、城管、水务、气象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一)调查评估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监察、民政、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二)善后处理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4 预测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各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各区政府应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1.3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各区政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4.2 预警
  4.2.1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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