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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5年3月1日 深府[2005]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是体现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抓紧制定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及分预案,做好应急演习、宣传培训和后勤保障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处置水平。

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深圳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1.4 遵循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分类和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2.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2.3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分级
  2.4 分级规范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2 组织体系框架
  4 预测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基本响应程序
  5.3 扩大应急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调查和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和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资保障
  7.9 经费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2 劳动和社会保险保障
  7.13 气象信息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习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监督检查和奖惩
  9.3 解释机构
  9.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我市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
  1.2.2 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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