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妥善处理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要尽快兑现到位。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从集体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给予解决。乡、村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应给予适当补偿;无力补偿的,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七)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退耕还林(草)补助政策。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禁止在基本农田上植树。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农户承包地按统一规划退耕还林(草),补助粮和补助款没有兑现的,要抓紧兑现,严禁截留挪用。
(八)妥善处理弃耕撂荒承包地问题。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对弃耕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耕种,不得撂荒。承包农户连续2年弃耕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九)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户在国有林业企业施业区内耕种的土地,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正确处理林农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十)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在完善土地延包工作中,要做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面积和土地经营权证书核定面积相统一;承包地块落实到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已完成土地延包工作的,要根据以上原则,做好完善工作。个别地方因种种原因没有开展土地延包工作的,要依法尽快完成。
三、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组织领导
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于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党在农村的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把土地承包纠纷解决好。
(一)建立领导和部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县乡两级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些影响大、解决难度大的纠纷,要通过现场办公的形式及时妥善处理。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把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积极主动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各级农村审计站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依法审计力度,尤其要对机动地等非平均发包的合同、发包费等进行依法审计。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
(二)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各地要认真组织广大农村干部深入学习《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和省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提高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同时,要结合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有针对性地搞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矛盾双方的思想认识,进而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