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
鼓励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三十六)新增城市公共设施,应当使用节能、节水、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产品。
(三十七)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医院、餐饮、娱乐等服务性单位,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应当对其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回收。
宾馆应当逐步取消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具。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逐步取消使用一次性餐具。
(三十八)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要求,采用节地、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和技术。建筑废物应实现产生量最小化和再利用。
六、鼓励扶持措施
(三十九)对发展循环经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四十)市经委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投资、土地、排污费使用及其他经济扶持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十一)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发展循环经济列入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对重点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予以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
(四十二)各类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的排污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等,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循环经济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十三)有关部门在安排有关政策性贷款时,应优先安排循环经济项目。
(四十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对下列企业或者建设项目可以给予补助:
1.利用企业生产的废物或副产物作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2.城市生活垃圾发电企业以及其他垃圾资源化企业;
3.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及分选企业;
4.进行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试点的企业;
5.掺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发电工程、煤矸石发电工程及其他垃圾发电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