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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二十八)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循有序、综合开发利用、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禁止采富矿弃贫矿、采厚矿弃薄矿、采主矿弃共伴生矿。
  (二十九)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食用农产品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优质安全肥料。
  长江三峡水库及其他大、中型水库的消落区内禁止施用农药、化肥。
  (三十)农业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1.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2.将有毒、有害废水用于农业灌溉;
  3.用化肥、生长激素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养殖水产、畜禽或直接生产鲜活食用农产品。
  (三十一)从事畜禽养殖应当对畜禽粪便及其他污染物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或者无害化处理。
  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区与生态敏感区域的防护距离最少不得低于500米。
  (三十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场)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和专用输水管道。在建成中水供水管网的区域,禁止将饮用自来水用作城市绿化用水或清洁用水。
  (三十三)生产、销售被列入国家或本市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具体回收办法和本市强制回收目录,由市经委制定。
  (三十四)城市垃圾应实行分类回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体系,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水平。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废物加工再利用产业,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规模化、网络化和产业化。
  (三十五)机关和实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应当优先采购以下产品,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高污染产品:
  1.节能、节水、再生利用的产品;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企业、ISO14000认证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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