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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二十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区资源优势出发,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二十三)开发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进行规划和建设。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应当符合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区内企业(生产单元)之间要尽量实现废物和副产物的互相利用、能量和水的梯级利用、基础设施的共享,形成企业或产业之间的生态工业(农业)网络,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物排放的最小化。
  现有开发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进行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布局调整,引导企业之间整合,引进关键项目,形成企业(产业)之间的物质循环利用产业链,逐步将开发区建设成为生态园区。
  (二十四)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列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及循环经济产业政策的;
  2.不符合工业合理布局规划或园区发展规划的;
  3.未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循环利用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的;
  4.未达到合理用能、用水标准和节能、节水设计规范要求的;
  5.未采用清洁生产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的;
  6.未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
  7.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二十五)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优先选用节能、节水、节材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优先选用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工艺和技术;优先选用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的产品。
  (二十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特别是大中型耗能、耗水、耗材等资源消耗型项目、开发区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和要求对资源和能源消耗、建筑节能、废物利用、污染排放等情况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或由市经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资源循环型社会建设
  (二十七)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划定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各类资源开发“禁区”,加大对水资源、农业、矿产、林草、旅游、湿地等重点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防止因开发建设不当造成重大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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