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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对企业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应当实行能源消耗限额管理。
  能源利用效率评价和能源消耗限额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经委组织制定。
  (十六)企业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推行清洁生产,调整产品结构,采用关键链接技术,加大技术改造,改进工艺体系,实现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副产物及废物综合利用率,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
  高耗能、高耗水、高耗材、高污染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资源消耗,治理污染,使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十七)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开展能源、水资源的梯级利用。
  冶金、电力、煤炭、化工、医药、电镀、印染等企业,应当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逐步实现工业废水的“零排放”。
  (十八)企业在技术、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余热开展循环利用;本企业不能循环利用的,应积极支持其他企业或个人利用。
  确实不能利用的废物,必须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进入危险废物处置场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危险废物处置场的建设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九)下列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委应当将企业的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
  2.污染物排放超过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4.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二十)企业应当对产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降解的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四、区域循环经济建设
  (二十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资源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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