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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2.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行业链接技术;
  3.工业废物特别是大宗工业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技术;
  4.工业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技术、城市中水回用技术;
  5.废旧物资回收及再生利用技术;
  6.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及农业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
  7.有毒有害原材料安全利用与替代技术、危险废物安全利用与处置技术、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技术;
  8.其他先进适用的循环经济技术。
  (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牧渔业环境监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并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帮助农业生产者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开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农业废物的综合利用,延长农业产业链和产品链。
  (十)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绿色市场体系,鼓励绿色消费,推进绿色采购,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资源再生利用的产品。
  (十一)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绿色统计指标评价体系,将环境、资源代价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全面真实反映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十二)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用法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十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普及循环经济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循环经济建设。
  三、循环型企业建设
  (十四)企业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优先采用可利用的二级原材料或废物,对容易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原材料或能源,积极寻求可替代的原材料或能源。
  (十五)企业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主要产品能耗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应当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开展系统节能,全面降低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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