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
2.循环工业、循环农业、循环服务业、循环社会建设等分类规划;
3.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项目;
4.保障措施和支撑体系。
(五)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题研究;
2.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编制全市工业合理布局规划;
3.编制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农业发展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4.研究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目录;
5.确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推广项目。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农业)园区、生态镇乡(村、农场)和资源循环型社区建设试点。
(七)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以下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1.生态园区建设项目;
2.工业节能、节水、节材技术改造项目;
3.建筑节能、绿色节能照明项目;
4.工业废物循环再生利用项目;
5.农业废物循环利用体系项目和农村清洁能源开发体系项目;
6.可再生资源的回收体系项目;
7.城市中水回用项目;
8.城市垃圾分类回收体系项目及垃圾资源化项目;
9.循环经济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10.其他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
(八)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的组织工作,重点开发和示范推广以下循环经济技术:
1.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