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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现就推进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循环利用为特征,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即资源消耗及废物排放减量化、产品再利用、废物资源化)为原则,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遵循的“资源—生产—消费—废弃物”的线性过程,倡导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发展经济,其要旨是将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生产—消费—二次资源”的闭环过程。发展循环经济能使资源和能源得到最合理和持久的利用,并使经济活动对环境和人的不良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它符合我国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市人均资源少,供需矛盾较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任务繁重。按照到2020年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地区生产总值需要比2000年翻两番以上。如果沿袭传统发展模式,资源将难以为继,环境将不堪重负。因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市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必然选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二、循环经济的组织推进
  (二)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原则和鼓励、扶持、倡导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循环经济的发展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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