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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奋斗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对现有森林资源的全面保护,加快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的步伐,调整林种结构,强化科学经营措施,全面提升森林质量,推进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生态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把国有林场建设成为坚强的绿色生态屏障和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基地。到2010年,全市国有林场完成封山育林80万亩,其中宜林荒山造林30万亩,灌木林改造50万亩,低产(低效)林改造50万亩,中幼林抚育5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80%,林木蓄积达到1600万立方米,林场总产值达到10亿元,职工人均年收入达到1.4万元。到2020年,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面积达到并稳定在448万亩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90%以上,林木蓄积达到1800万立方米,林场总产值达到20亿元,职工人均年收入达到2.8万元。
  二、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
  (一)改革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公益林和商品林的要求,将全市国有林场划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公益型事业单位管理,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此类林场按管护面积大小,设3-5个管护站,每个管护站设2-3个护林点,并确定专职护林人员。生态公益型林场机构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并报市林业局备案。商品经营型林场的资源、人员要进行整合,打破林场行政区域界线,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入股等形式,组建跨地区的林场和苗圃联合体,实行规模经营。对已经进行资产重组并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国有林场和从事商品林经营的林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可改制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有林场的建立、重组、合并、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林业局批准。国有林场场长实行聘用制与委任制相结合的任用形式。对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公益林占50%以上或经营管理森林资源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国有林场场长的任免,必须征求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有林场的森林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其工资及管护费用与管护面积和管护难度挂钩。
  (二)加快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步伐。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林场全面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在明晰产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以森林资源为资本控股或参股组建股份制企业;鼓励国有林场和乡村、林农发展联营和股份合作林场;鼓励林场职工承包管护林和开发林地,兴办家庭林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兼并和租赁等多种形式在国有林场搞开发。经济、技术、管理等条件优越的林场,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以经济效益为纽带,通过收购、联营、承包等方式,科学推进资本扩张,不断壮大经济实力。在尊重林主意愿的基础上,要将国有林场毗邻的集中连片天然林协商划归国有林场管护;国有林场零星分散的山头地块,可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让其发挥更大效益。以承包、租赁形式取得经营权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形式进行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市林业局依法审批或报批。转让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及出售场属企业的收入用于国有林场发展。各地在改革中不得随意改变国有林场的隶属关系,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林业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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