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深圳—泛珠三角劳务合作。加强深圳与泛珠八省区主要劳务输出城市的协调与合作,加快实现劳务工供求信息共享,合作开展以集中输送、集中培训、集中管理为主要形式的人力资源合作计划,引导和推动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建立和健全我市劳务工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加强和改善外来劳务工就业管理,拓展现有职工社会保险证的功能,增加就业指导、享受职业介绍服务和就业登记等功能,形成全面记录劳务工就业、缴交和享受社会保险的“劳动保障卡”。努力改善就业环境,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对外来劳务工逐步实行市民待遇。
6.深圳—泛珠三角对口帮扶合作。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精神,创新深圳与对口帮扶地区的合作方式,拓宽帮扶领域,深化开发式扶贫,将对口帮扶与“六个领域”的合作计划和项目结合起来,利用深圳经济、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对口帮扶活动,增强相应地区的持续发展能力。
四、加快自我发展,提高参与区域合作的能力和水平
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参与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必须加快自我发展,加快率先发展,提高参与区域合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深圳产业的竞争力。
加强深圳与泛珠三角合作,必须立足以产业合作为主体。区域合作的加强和深化,将进一步突出产业比较优势的作用,深化区域产业的分工和协作关系,加剧产业领域的竞争。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要在巩固和发展高新技术、现代金融业和现代物流业“三大支柱产业”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一是要增强高新技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规模经济效应,在做大做强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完善电子信息产业的产业链和产业群的基础上,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同时,争取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与新能源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向高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增强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效应”和抗风险能力。二是加快工业经济结构调整,推进产业适度重型化,大力发展技术密集、资本密集的高精尖装备制造业和基础工业,力争在汽车、精细化工、精密机床、医疗器械、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零部件等领域取得新突破,提高产业发展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外源性经济与内源性经济并重,高度重视泛珠三角区域的投资潜力、市场潜力和腹地潜力,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完善的合作机制和广阔的合作前景,提高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积极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走出去”,与泛珠三角开展招商、投资和贸易活动,开展跨区域经营。
(二)加快城市功能调整,增强深圳城市的辐射力和带动力。
区域的合作与竞争,实际上是经济中心城市的合作与竞争。深圳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特区、口岸城市和经济大市,要在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按照区域合作发展的大格局,不断调整优化城市区域布局和功能结构,增加城市的影响力、带动力和辐射力,建立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珠三角城市群的城市空间布局。一是强化“南软北硬”、“南高北重”、“东西两翼旅游港口”的产业分工布局,重点开展龙岗大工业区和光明南高新科技园区建设,保证土地资源的集中、有效和合理使用,加快形成服务于泛珠三角区域的金融、物流和制造业中心,增强深圳的区域产业凝聚力和辐射力。二是在金融功能方面,充分利用深交所、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创业板等金融服务平台优势,提高深圳金融服务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培育区域性资本服务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三是在物流功能方面,继续完善城市交通、过境口岸和信息网络体系,加强与香港港口、口岸的协作与沟通,加快与泛珠三角区域基础设施的衔接,着力开拓内地广阔的物流市场,打造泛珠三角经济物资运输的重要枢纽城市。四是在社会功能方面,通过创造优美的城区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和居住环境,持续地提高我市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