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深港澳银行保险业合作。促进深港澳金融机构协作,降低金融机构营运成本,提高区域金融创新能力和整体能力。鼓励香港金融机构来深圳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参与深圳企业重组,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参股深圳的法人金融机构。吸引香港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业务中心,争取香港金融机构将其金融灾难备份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理财中心、培训中心等设在深圳。支持商业银行拓展外汇资金交易市场,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深圳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外汇资金交易中心移至香港,支持部分商业银行到香港发行次级债券补充外汇资本金。建立深港银行卡主管部门及发卡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扩大银行卡应用领域,推进“深圳通”和香港“八达通”的互联互通,联合打击银行卡刑事犯罪和防范银行卡风险。建立深港两地金融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共同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推动深港金融人才合作,建立深港金融人才培训基地,共同举办金融高级论坛。
  2.深港证券业合作。推动深圳企业在港上市,市政建设或其他重大投资项目通过成立项目公司,在香港市场面向国际投资者发行债券、筹组银团贷款。促进深港交易所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在交易机制、金融产品开发等方面合作的可能性。结合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机构)机制,加强深圳资本市场在香港的宣传和推介,吸引香港国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深圳资本市场投资和交易。推进两地科技与资本融合,共同培育创业投资市场体系。吸引国际资本落户深圳,鼓励深圳证券、基金、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与香港公司合作建立合资证券、基金公司。
  3.深圳—泛珠三角金融业合作。积极争取以“9+2”合作机制支持深交所的发展,利用深交所开设中小企业板的契机,为深交所引进人才、国际交流合作、安全运行、研究开发、业务创新等提供支持和便利,吸引更多中小企业来深上市。吸引泛珠三角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来深圳落户、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产权登记和交易,推动泛珠三角中小民营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的建立。鼓励和支持深圳与内地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当地互设分支机构。加快区域金融创新,加强深圳与泛珠三角的金融业交流,举办中国基金论坛、创业投资论坛、中小企业融资论坛,组织深圳有实力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上市公司到泛珠三角区域进行宣传推介和交流培训。开展中小盘市场推介会、拟上市企业座谈会和上市公司业务交流会,积极争取区域上市资源。
  (五)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泛珠三角的资源能源优势,加快形成深圳—泛珠三角一体化的区域资源能源协作网。
  1.深圳—珠三角能源合作。加快建设广东液化天然气(LNG)试点工程总体项目一期工程,重点扶持广东LNG接收站和输气干线工程、东部电厂、前湾电厂的建设,确保按国家要求在2006年中建成投产。推进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管道工程(湛江—广州—深圳—惠州,共1056公里)深圳段(148公里)的建设,力争2005年投产,并达到500万吨的年供应量。积极推动跨区域合作建设异地电源,促进相应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同时提高深圳的电力供应保障能力。争取省经贸委、省广电集团的大力支持,利用香港电力备用容量相对充裕的优势,多购买香港电量,缓解未来几年深圳电力供应紧张局面。
  2.深圳—泛珠三角资源合作。按照2006年完成北线引水工程、2007年完成东部供水水源二期的建设计划,尽快完善境外水源工程建设。配合省政府统筹珠三角各城市的供水规划,开展西江引水前期工作,做好“西水东调”工程实施的基础研究,积极推进东江流域供水项目建设,增大深圳枯水期的供水量。加强深港水务项目合作,重点推进深圳河三期治理工程、深圳河河口整治等合作项目,加强城市防洪、水污染处理等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合作,将土地开发利用与扶贫帮带、解决当地就业、开发人力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推进以政府协议方式合作建设产业园区、农业基地和物流配送体系,推动深圳与泛珠八省区的战略合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