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运用深圳的立法权,加快地方性文化法规建设。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的文化经济政策,在文化发展规划、公共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历史文物与知识产权等方面制订既符合深圳实际、又有重点突破的文化经济政策和公共文化政策。营造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守法经营的良好法制环境,逐步改变现有文化法规“重限制、轻促进;重惩罚、轻扶持;重治理、轻培育”的状况。推动依法治文,促进公平竞争与文化市场的繁荣有序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法律政策体系。
——抓紧制订《深圳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条例》、《深圳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深圳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管理办法》、《深圳市软件保护条例》和《深圳市文博事业发展条例》等五项法规。修改完善《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和《深圳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等三项法规。适时出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等规划方案。将本纲要与《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相衔接,将有关重点设施项目列入“十一五”建设计划。
——继续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每年增长幅度应不低于预算内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预算应逐年有所增加。
——落实文化经济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文化经济政策,制订并落实《深圳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配套政策》,通过文化政策的引导,鼓励与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鼓励以社区、企业和个人名义建立有特色的历史、艺术与科学教育方面的民间博物馆、文化工作室,建立社区艺术、体育等活动团体。制定民间捐赠管理办法。规范捐赠管理,拓宽捐赠渠道,明确捐赠人和受赠人的责权利,积极利用好社会文化资源。充分利用深圳吸引外资的区位优势,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吸纳境外资本进入相关文化领域。积极寻求与境外知名品牌和文化企业的合作,推动深圳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完善外资进入文化领域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明确的投资导向。
——完善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强化政府基金的导向功能,推进政府基金社会化,扩大资助范围,资助对象逐步从国有文化单位向全社会扩展。积极鼓励弘扬主旋律和时代精神,具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性的原创性文化产品的创作和制作。常规性和基础性投资的项目和额度逐步实现法定化。设立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推动和鼓励有较大潜力的项目的经营和发展,制订相应的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使其规范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用。
——完善文化人才政策。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重视文化人才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文化人才集聚,优化文化人才资源配置,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文化人才脱颖而出;完善文艺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市民的文艺素质和创造力;加大文化教育培训力度,选派一批文艺专业人才、理论研究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内外一流大学或文化教育单位、企业学习,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教育艺术人才学习培训基地,培养与造就一支与建设国际化城市和高品位文化城市相适应的文艺人才队伍;打破各种条件限制,建立灵活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鼓励和支持文化教育艺术单位采取高薪聘用、客座制等多种方式,面向国内外,引进一批高层次的文艺专业人才;充分挖掘文化藏才于民、藏艺于民的优势,充分发挥文联、文艺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聚合民间资源,调动一大批分散在社会的文化艺术人才的才干;建立与文艺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确立知识、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探索生产要素入股和期权分配制度,重奖有突出贡献的文艺人才。
六、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实施文化立市战略的重大意义,增强文化行政的能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文化建设作为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的总体规划,并调整与增设相应机构。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立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立市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文化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和文化立市战略的贯彻实施。
各区、街道、各单位必须把抓好文化建设作为考核文化管理部门和分管部门领导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要参照本纲要,编制本地区文化规划纲要和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抓好贯彻落实与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