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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妥善处理企业“老账”。根据省政府规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间经审计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统一实行“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的办法,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半。地方承担的利息,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对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发生并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国有粮食企业的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规模。为适应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根据三市粮食生产、地方储备规模和财政状况,对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进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调整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改革过程中,如有风险基金不足的问题,三市可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省政府核定后统一向中央财政申请借款支持。
  (四)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问题。鉴于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人数多、分流压力大,各级政府、财政和有关部门要采取资产变现、企业原有积累、社会筹集、土地出让金收益、财政适当补助等办法,筹集转换经营机制资金,解决国有粮食企业的职工安置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资金和其他改革成本开支。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暂时维持划拨等方式处置。对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加强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圆满成功。要认真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粮食部门解决改革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在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要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及时处理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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