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一)调整优化国有粮食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从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的目标,本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稳妥操作”的原则,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进行重组,提高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对农村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为农民服务网络的需要,将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建立以紧密型、集团化为方向,粮食购销公司为龙头,购销站和关联企业为依托,社会组织为补充的粮食购销新体系,开展贴近“三农”的服务与经营。各市、区要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网点分散的基层粮所、站,可以撤并和出租、出售。改制后的城镇粮油供应企业要大力发展快餐连锁经营,实施“居民厨房”工程,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和流通现代化。其他经营企业的改革,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吸纳社会资本参与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二)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推进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进程,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各市、区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壮大一批基础好、带动作用强、发展前景广阔的国有粮食企业,使其成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在保护农民利益、保证粮食供应和稳定市场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四、落实改革配套政策,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要严格按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制定改制方案,落实债权债务,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按统筹管理的规定衔接好社会保险关系,并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等债务问题,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同时,鼓励和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