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市场准入和社会粮食管理工作。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依法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审核。抓紧建立健全社会粮食统计制度。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加工在内的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从事粮食经营、转化的企业,要承担粮食最高、最低库存的责任和义务,保持一定量的粮食库存。各级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肃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零售市场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粮食市场建设,按照政府政策引导、项目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积极培育、发展粮食批发市场,发挥市场在粮食流通中的载体作用。
(三)落实粮食安全措施,健全保障机制。要认真落实粮食生产和安全保障措施,保持粮食生产能力和规模的相对稳定。发展改革、农业、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威海市粮食安全预警及保障方案》(威政办发〔2003〕97号)要求,落实粮食播种面积、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商品周转粮食制度等主要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夯实粮食安全基础。要完善粮食安全预警体系和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抓紧建立科学性、可操作性强的工作体制、信息系统和市场监控制度,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地方储备粮食要按照政企分开、政策性与经营性分开、管理权与保管权分开的原则,加强管理。市及荣成、文登、乳山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管理本级地方储备粮食。地方储备粮要集中存放,规范管理,确保规模到位、储存安全。市粮食局负责对三市地方储备粮食进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也要在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经资格认定的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积极发放粮食经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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