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
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本市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规划确定许可数量,直接向市贸工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的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
(二)选址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定点屠宰场的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单位盖章);
(二)市国土部门出示的屠宰场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经市贸工局初审同意后,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处领导复审;
(四)市贸工局函请规划、环保部门就屠宰场选址提出意见;
(五)局领导审定、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六)报市政府审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出具同意筹建定点屠宰场的复函,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复函后方可筹建屠宰场。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在深圳设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二)《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第
三条、第
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国家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确定数量,由商务部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关于设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有全资或控股成品油油库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油库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市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七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商务部。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三)处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后签发初审意见报商务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上报初审意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内容发生变更或证书因故被撤销时止。企业变更需向深圳市贸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由市贸工局统一报商务部批准。属于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可利用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储油设施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许可事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在深圳设立成品油仓储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二)《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第
三条、第
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深圳市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数量,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划》原则依法确定成品油仓储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对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依法取得储油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储油设施符合《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储油设施设置规范的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批准
1.关于建设成品油仓储设施的申请(原件1份,见附件1);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成品油仓储设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仓储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采用合作方式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股东合作协议书和申请单位以外的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仓储设施所在位置示意图(原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八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二)经营批准
1.关于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原件1份,见附件2);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建设成品油仓储设施的批准函》(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成品油仓储设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仓储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油库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建设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建设单位出具的《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8.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八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六、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