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号 许可事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在商务部统筹规划的数量范围内,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申报时间先后确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股东各方签字、盖章;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股东各方签字、盖章);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六)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设立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具体格式另行制定公布)。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商务部。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上报资料;
(二)典当行申报材料批量初审;
(三)向商务部上报规划;
(四)商务部对规划进行批复;
(五)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间内,按商务部要求,上报初审合格的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在商务部对规划进行批复及企业申报材料完备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部。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起至3月1日。
07号 许可事项: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初审)。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
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
(二)符合卫生、质量监督、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消耗指标。
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
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市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新开办企业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时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应签订承诺文件,保证能够获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市环保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或意见(原件1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生产场地证明、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表》1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核准--广东省经贸委审批--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领取《酒类生产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经贸委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经贸委予以许可后颁发《酒类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
五条。
08号 许可事项: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
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关酒类的经销权;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市或区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进口酒类卫检报告及中文标签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二十一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1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人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
五条。
09号 许可事项: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定点屠宰场(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238号)第
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