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号 许可事项:自动进口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从事自动许可货物或机电产品进口的经营者颁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
十五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第
二十二条;
(三)《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0号)第
二条、第
五条;
(四)《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5号)第
二条、第
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
任何进口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家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只有指定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指定经营企业如需进口属于指定经营的货物,应委托指定经营企业代理进口,并由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以指定经营管理中有关例外规定的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者可直接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国家有关国营贸易的管理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进口货物用途或用户有特定规定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法律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
九条。
(二)从事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
1.进口计量器具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凡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产品不应当进口;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营许可的要求;
5.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大气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7.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当符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8. 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棉纺设备、彩色复印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进口密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0.申请进口单位应当近3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11.进口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2.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1份);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
七条。
(二)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原件2份);
2.行政主管机构核准申请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1份);
属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1)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国家投资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原件1份);
(2)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需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正本1份)。
法律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
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商务部授权深圳市贸工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地方审批部分(详见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的《自动进口管理货物目录》):申请人到市贸工局签证室递交申请材料--贸工局审证--申请人领取进口许可证;
(二)商务部审批部分(详见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的《自动进口管理货物目录》):市贸工局初审--转报商务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本年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报关、售汇和付汇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出口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和技术颁发出口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
(二)《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2号)第
二条、第
十四条、第
十八条;
(三)《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9号)第
二十条;
(四)《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
(五)《2004年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商配发〔2003〕514号);
(六)《
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1999〕74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属配额限制的有数量限制,无配额限制的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
(二)属配额限制的应先按规定取得相应配额。
法律依据:《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
十四条、第
十八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第
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2004年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格可在深圳市贸工局网站(网址:www.szbti.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地方审批部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市贸工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贸工局审证--申请人领取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