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2月13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号)第六条;
9.《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外经贸法发〔1995〕36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许可条件: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董事会关于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变更)增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9.其它所需文件: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正本1份);如属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项目,提交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十三条、第
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三十二条。
(三)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政府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审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申报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
(8)经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9)企业有否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
(1)《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上在30日内三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3)各方投资者就调低注册资本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6)上述文件自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后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四)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董事长签署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延长经营期限事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
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一条。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4.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第
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条。
(六)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一般内容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内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