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园林和绿化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批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的建设成果,保证绿地养护质量,维护城市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根据《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内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共有、为市区服务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居住区绿地(仅指由街道直接负责管理的居住区)等。
第三条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是苏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城市绿地,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界定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范围,制订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交流、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管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由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和交通等部门实施的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实行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应纳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