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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五、建立完善教育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子女完成学业。凡持证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及初中),学校要全免学杂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幼儿园、市属公立学校(高中、技校、职校、大中专院校)也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给予减免50%以上的学杂费或酌情全免。教育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继续发挥在教育帮扶方面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爱心助学、结对帮扶等形式为特困家庭奉献爱心、提供资助。深入高校学生与特困职工子女结对开展“义务家教”活动,切实保障每个特困职工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建立完善住房救助机制,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对领取《特困职工救助证》的特困职工要参照《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对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的特困职工家庭,给予公有住房减租和补贴;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且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特殊对象的特困职工家庭,按规定分配廉租住房;特困职工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且属市政府重点工程或实事工程建设拆迁对象的,可按规定的面积标准和定销商品房价格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居住非市直管公房的特困职工家庭,其产权单位比照执行。
  七、建立完善工资监控预警机制,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进一步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健全工资平等协商等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职工群众对企业欠薪问题的举报,并采取监督、查处、清欠和完善报告制度等有效措施,依法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全面执行《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对易发生欠薪现象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企业实施欠薪保证金制度,保护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权益。
  八、深化完善党员干部与特困家庭结对帮扶机制。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党员干部与特困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的意见》要求,市各级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结对帮扶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结对帮扶活动的组织领导,全面开展与特困职工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着重帮助解决职工本人及家属的就业、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实施生活援助。帮扶形式可以是一名党员、干部帮扶一户,也可以一个党小组、团小组、工会小组、科室或部门集体帮扶一户或几户,要确定具体的帮扶联系人或部门,切实帮助解决特困职工家庭的重大困难。
  九、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满足特困职工法律援助需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法律援助社会组织,要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让所有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都能获得及时的、合格的法律援助。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应援尽援、尽援优援”,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困职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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