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实施就业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困难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援助中心(分中心、援助站)的作用,多形式、多途径地开展就业帮扶,增强困难职工家庭的自救能力。
教育、人事部门应将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大中专(职业学校)毕业子女列为优先推荐就业对象,积极探索协商安置与市场就业相结合的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就业新路子。
三、建立完善生活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各企业和各级工会组织要全面掌握所在单位职工的生产、生活情况,主动帮助特困职工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特困职工生活救助必须坚持企(事)业工会、区(产业)工会和市总工会三级帮扶原则。加强市和县级市、区两级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建设,为特困职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各级工会要充实送温暖资金,通过凭证免费发放生活必需品(粮、油等)等方式,进行经常化的长效救助。注重解决特困职工日常的急难救助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和划拨一定额度的特困职工生活救助资金,为年底、年初集中慰问走访等活动提供财力支持。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领取《特困职工救助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每年通过市总工会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给予低保家庭同等的优惠补贴政策(自来水费每户每月补贴5元,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每月补贴5元,使用瓶装液化气的每户每月优惠供应1瓶、补贴5元,电费每户每月补贴10千瓦时)。
四、建立完善医疗救助机制,解决特困职工家庭的就医难问题。我市已经制定了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文件,现在关键是抓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落实《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对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规定额度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相应救助。积极探索、加快建立我市少年儿童大病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卫生部门以及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办法》,把特困职工家庭中的非参保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等严重疾病的对象发放《大病困难就医证》和医疗救助IC卡,依托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落实有关减免政策和各项救助措施,切实减轻特困职工家庭的医疗负担。
特困职工所在的企事业单位要执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对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义务,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