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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
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实现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目标,切实解决我市特困职工家庭的生活困难,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在我市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特困职工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特困职工申报审批管理。我市在职职工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负责认定。其主要标准为:除申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职工家庭外,在职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二类人员可以确定为特困家庭:一是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且无就业能力,因自负医疗费用较多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是丧偶单亲职工家庭中因子女就读公办的小学、中学、技校、中专、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赡养负担较重,无力支付学费致使子女面临辍学的。
  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特困职工申报审批管理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日常申报和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并落实特困职工申报、调查、公示、审批制度和特困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特困职工家庭状况变化报告、特困职工年审、特困职工家庭复查、特困职工解困等管理工作。各级总工会负责每年对特困职工进行审定,符合特殊困难条件的发给《特困职工救助证》。
  二、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对特困职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通过落实我市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开展有效的免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要提供有关税费减免、发放小额贴息贷款、方便简化开业手续等扶持就业的政策优惠,帮助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和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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