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的要求,本着“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扩大苏州市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售房范围。逐步扩大售房范围,除有以下情形的房屋外,其他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可按本实施意见出售。
(一)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房;
(二)已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
(三)代管的住房;
(四)产权尚有争议的住房;
(五)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六)有合用部位(以自然间为准)的住房;
(七)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二、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为:
(一)砖混三等,最低成本价690元;最低限价170元(甲级地段)、160元(乙级地段)、150元(丙级地段);最低市场价1100元。
(二)砖木一等,最低成本价980元;最低限价240元(甲级地段)、230元(乙级地段)、220元(丙级地段);最低市场价1570元。
(三)砖木二等,最低成本价720元;最低限价180元(甲级地段)、170元(乙级地段)、160元(丙级地段);最低市场价1200元。
(四)砖木三等,最低成本价690元;最低限价170元(甲级地段)、160元(乙级地段)、150元(丙级地段);最低市场价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