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城市建设项目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票制”收取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4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确保各项规费按时足额收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现有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有关部门分别收取改为在市政务大厅统一办理,试行“一票制”收取,银行代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应交纳下列费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消防设施配套费
(三)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
(五)新增用水量增容费
(六)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七)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费
(八)中小学建设资金
(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程序
(一)上述收费项目在市政务大厅统一办理。
(二)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局窗口进行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网络登记,领取收费核定单,在相关部门窗口办理应收金额核定、汇总及交费手续;市规划局窗口根据建设单位出具的收费凭据发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建管委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各项收费项目交纳情况,确保各项收费按时足额收取。
(三)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证前,应在收费核定单上承诺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人防施工。建设单位对人防施工设计要求未做出承诺的,须按核定金额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同时免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产权证及接受行政执法检查时,须出具收费凭据及收费核定单证明缴费情况。
(五)市建管委、市规划局不得自行设置发放许可证件前置收费条件。
(六)人防工程实际建设达到设计要求的,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按规定免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规定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