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拓展为加工制造业提供原材料和零配件的生产资料市场功能。拓展市场的招标采购、物流配送、简单加工、网上交易等延伸功能,拓展销售渠道,以适应大宗通用性生产资料快速流通的需要。鼓励大型批发企业、大型制造业企业和跨国公司的采购和销售机构进驻市场。
4.培育发展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的要素市场。通过市场形态转换,把有形或无形产品与中介服务结合起来,包括房屋及其它产权的交易市场,旧货调剂市场,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拍卖、租赁、技术、运输市场等,活跃商品交换,满足多层次需求,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和完善市场建设可行性论证制度。新建市场和原有市场的移建、扩建、异地开设分场(分部)或变更经营范围,都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通过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论证会由市发改委负责召集,市公安、规划、国土、环保、消防、贸易、工商等部门以及所在地政府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机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等利益相关者参加。
(二)加大重点市场扶持力度。对那些带动性强、辐射面广、有发展前景的龙头市场和骨干市场,要从政策和服务两个层面,促进其做大做强。在项目建设、融资、招商、税费、信息化、财政补贴以及公共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扶持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帮助重点市场进一步壮大,增强其辐射力和带动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保证商品市场应有的发展空间。对符合规划和产业布局的新建市场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搞好供地服务。因规划调整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市场,应经论证会论证,确需易地再建的,市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原市场存量资产置换后的收益,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理补偿。移建市场应首先考虑与其它同类市场的重组,确需新供土地的市场项目,采取招标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鼓励投资经营商联合多元投资。市场项目不得从事建筑物产权交易活动。
(四)实施市场建设交通影响分析。对市区规划区域内市场的建设,必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根据市场的建筑规模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泊车位,市场的出入口应设置在次干道或者支路地段,出入口的数量、宽度应满足市场进出交通量的要求。市场内部通联道路的设计应科学合理,确保内部通联道路的安全性、畅通性和可行性。交通、公安部门要及时调整交通组织方案,为市场的配送车辆开辟“绿色通道”,提高“门到门”服务时效。同时,鼓励市场举办者在城市中心区设立虚拟交易平台或商务中心,实现洽谈交易与实物交割的分离,在提升市场交易现代化水平的同时,减少交通压力。
(五)实施市场建设环境、消防影响评估制度。市区各类商品市场建设,应按环境保护管理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分类,实行环境、消防影响评估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公共消防、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必须与市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建成后,对准入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户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环保、消防报批手续。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违反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建办市场的企业和进入市场交易的商户,由环保、消防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可视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