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抓紧修订《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清理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环境与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咨询,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要通过公开环境信息等方式,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对环境管理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环境问题较为敏感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时,应实行审批前公示,需要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并实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制度;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结果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及时在互联网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通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信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及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施工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实施过程的环境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施工期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规划指导,优化宏观布局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各地要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重点流域、开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要编制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予以实施。必须依据环保、国土、城镇等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要求,引导工业进区、产业入园,促进产业的合理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