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环保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 深府办[2005]3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我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意见》予以转发,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粤环[2005]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深入宣传和全面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关。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征地,不得予以核准、备案、发放营业执照。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全过程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