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四)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涉及以下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原用途随企业整体资产一起转让的,必须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郑政〔2004〕6号)要求,在市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买受人持成交手续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改制企业或兼并企业(含破产企业)的用地,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不予收购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意见办理有关手续。非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国有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
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或收回补偿价格,按照宗地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格确定,或按出让所得总价款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旧城拆迁改造
旧城改造拆迁后的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产集团)作为拆迁人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实施拆迁。拆迁后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综合协调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拆迁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的集体土地和收购的土地、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旧城改造拆迁后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法定手续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凡纳入政府储备库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