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入政府储备的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按照国家、省和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办理规划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用、转用的报批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制订土地征用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在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严禁用地单位违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协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国有土地的管理
(一)全面清查国有土地资产
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国有土地资产清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辖区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以及已经改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土地资产,摸清底数,分类登记造册,加强监督管理。
(二)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
1.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其用地条件、用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否则,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国有划拨土地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3.因抵押权实现或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自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会同市规划局重新审核用地规划用途。
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有形市场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成交价款扣除相当于原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剩余款项,由法院依法处置。
土地用途需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原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收购,收购价款由法院依法处置。
4.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需要搬迁异地建设而腾出或空置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收购或者收回。
(三)国有出让土地的管理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可申请政府收购。
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申报转让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的,市人民政府优先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