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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好规划环评工作的通知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对于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或部门在做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策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在我市环境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环保局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的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审查同意。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规划的编制机关或部门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将编写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或部门审查,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或部门不予审批。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应当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管理。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机关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或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的编制机关未按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的,市环保局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依法做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要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或部门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四、加强对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环评法》规定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公众的舆论监督,对于《环评法》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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